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2.3
9.2.3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首次同时出现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A、B股股票同时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首次出现基础股票数值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每日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红筹企业基础股票数值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