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2.2

9.2.2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3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375万份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份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