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十三章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三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13.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日常监管工作措施: (一) 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三) 要求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 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五) 约见有关人员; (六) 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八)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九)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 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十二) 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十三) 其他措施。 13.1.2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13.1.3 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公开对监管对象采取的日常监管工作措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13.1.4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 第二节 违规处理 13.2.1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13.2.2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口头警示; (二) 书面警示; (三) 监管谈话; (四) 要求限期改正; (五) 要求公开致歉; (六)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 其他监管措施。 13.2.3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 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 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 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 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 13.2.4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3.2.5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听证。 13.2.6 监管对象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及时落实完成。本所要求其自查整改的,监管对象应当及时报送并按要求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12.4.9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