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公司、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公司、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中止审核,公司按照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公司按照规定无需更换保荐人等机构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出具复核报告。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中止审核,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主办人员的,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主办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1个月内,对原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主办人员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中止审核的,公司应当在中止审核后3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列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或者在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公司的重新上市审核,并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