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一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三)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七) 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1.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 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公司章程; (六)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 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 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就上市之后1年内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十三) 本规则第3.1.5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五)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十六)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七)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一)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继不转让股份的义务; (二)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东,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3.1.6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本规则第3.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3.1.7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1.8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公司章程;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目录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