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