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一、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