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