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