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