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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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