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