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八条 收购要约期满前十五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十五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十五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