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