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