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十九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