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库区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 第二十一条 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峡库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环… 第二十三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