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三峡库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