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

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