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