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