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