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六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