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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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 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