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