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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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2001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