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考地点为广东省。
第三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时间、报考程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和资格授予,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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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