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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