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