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2018年)
- 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
- 让开放的春风温暖世界——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