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录)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或审查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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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2024年)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16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