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
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7〕13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水资源〔2007〕5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组织实施《方案》对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方案》确定的可利用水资源,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附件:
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
永定河是海河流域重要水系之一,流经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随着流域内人口急剧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水量大幅度增长,上下游之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永定河干流用水秩序,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首都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方案。
一、 分配原则
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遵循下列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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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