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三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成员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
第四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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