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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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