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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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