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与受理本品牌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本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是指授权境内收单机构或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实现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或者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仅限于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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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200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99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