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3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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