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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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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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2011年)
-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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