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2009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批复(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