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10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10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2核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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