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10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10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2核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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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