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1.一般贸易进口;
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3.补偿贸易进口;
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
6.租赁进口;
7.寄售进口;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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