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1.一般贸易进口;
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3.补偿贸易进口;
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
6.租赁进口;
7.寄售进口;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2月23日)
-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2007年)
- 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