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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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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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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