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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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