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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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