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2015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