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