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
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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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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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