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2020年)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