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