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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