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从事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它毒性试验。
(二)非临床研究机构:系指从事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单位,包括安全性研究中心、安全性研究所、安全性研究室或研究组等。
(三)实验系统: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四)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负责保证本机构的各项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部门。
(五)专题负责人: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供试品:系指进行非临床研究的药品或拟开发为药品的物质。
(七)对照品:系指非临床研究中用于与供试品建立比较基础的药品及其它产品。
(八)原始资料: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工作记录、笔记本、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九)标本:系指采自实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十)委托单位: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十一)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供试品或对照品的历史。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2016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