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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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