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2001年)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
一、 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 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 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5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